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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如何获得“政策性资金”

张洪治 陈静 穆子辉 康福田2009-02-12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一)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概况

旅游专项资金即政府部门为了支持和促进旅游事业的快速、持续发展,划拨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旅游市场,鼓励开发旅游资源,整治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发展的基础条件。

根据级别不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不同级别。其中国家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国家红色旅游发展专项基金、国家“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资金、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除此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根据各自旅游发展实际情况设置了各地区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另外交通、文物、林业、环保、经贸、水利等都有部门资金或专项资金,可直接或者间接的支持旅游开发项目。

(二)国家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1、国家红色旅游发展专项基金

(1)相关政策依据

《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发展红色旅游对于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并提出国家要加大投入力度,推进红色旅游的开发工作。

2008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等14个部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意见强调,我国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已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提升质量、强化宣传、加大投入、健全机制。

(2)红色旅游专项资金概况

红色旅游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特殊的旅游形式。我国红色旅游资金大多数是由政府拨款扶持的,商业投资较少。

为进一步加强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发展红色旅游,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5年新增的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安排7亿元,用于支持红色旅游重点景区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200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了12个与抗战相关的红色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安排预算内补助投资2.32亿元。200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了第二批红色旅游国债投资,共安排东、中、西部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6个,

(3)申请条件和流程

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以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为吸引物的景区或景点;
必须有经过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红色旅游总体规划;
革命教育意义重大;
景区有亟待解决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红色旅游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4)相关案例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将首批下达7930万元预算内专项基金,用于山西省三处红色旅游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2006年底,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红色旅游重点景区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核定河北承德市红色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为2818万元,国家将按照60%左右的比例,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要求,本着主要解决红色旅游重点景区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市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编报了《承德市董存瑞烈士陵园红色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20多个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直接为旅游景区配套的旅游公路、步行道、环境整治、停车场、供电线路、给排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旅游厕所、消防设施及展陈场馆等内容。目前,市发改委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跑办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待国家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组织项目的实施,同时围绕发展“红色旅游”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2、国家“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资金

(1)相关政策依据

2007年7月2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条例明确指出,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国家发改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完成了《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每年要列支专款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到公共文化建设重点工程之一的重大文化自然遗产保护,要求加强世界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保护和利用设施建设,建设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

(2)资金额度

根据《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列入规划的“十一五”期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共178项,其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100项,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78项,经评估审核,基础设施投资估算为20.5亿元,需要中央补助投资为98947万元。

西部地区共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54个,总投资为56160万元,需要中央补助投资45728万元;

中部地区共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60个,总投资为68668万元,需要中央补助投资41201万元; 

东部地区共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64个,总投资为80127万元,需要中央补助投资12018万元。

(3)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资金的申报流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要求对本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项目进行规划;
从本省有关项目中遴选出符合规定、亟需加强保护和建设的项目,纳入省“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
将选出的项目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经审查合格,发放补助资金。

(4)相关案例

2007年,在国家“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资金计划中,安徽省共有9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纳入计划,其中黄山市就多达5个,分别是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歙县斗山街、中和街历史文化保护区、黟县西递镇西递村、黟县宏村镇宏村、歙县徽城镇渔梁村,占全省项目数的56%;项目总投资为5165万元,中央投资补助3099万元,地方配套资金2066万元,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占全省资金数的52%。

3、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

(1)相关政策依据

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加大对国家遗产地保护的资金投入。中央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预备名单(名录)中的项目。

“十一五”期间,中央政府设立国家重大遗产地保护专项基建投资,支持国家重大遗产地的基础建设,引导各地政府、遗产地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对遗产地资源的保护。中央专项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主要扶持在保护性基础设施方面确实存在困难而自身又缺乏投入能力的遗产地。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到公共文化建设重点工程之一的重大文化自然遗产保护,要求加强世界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保护和利用设施建设,建设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

(2)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概况

在保证遗产地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国家安排专项基建资金,支持一批重大遗产地的抢救性工程,进一步改善资源保护条件。

国家遗产地保护专项投资的主要扶持对象是保护性基础设施设备方面确实存在困难而自身又缺乏投入能力的遗产地。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必要的看护和管理用房、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监控设施、卫生环卫设施、监测巡查设施设备建设和购置、必要的环境整治以及防范自然灾害发生的工程等。
2007年国家启动实施13个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项目,总投资3.75亿元,国家投资2亿元,地方配套17452万元。

(3)相关案例

2007年九华山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项目得到国家2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2007年,南岳衡山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成功列入国家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2500万元,成为南岳建区以来争取国家资金最多的项目。

2007年国家批复的国家文物和自然遗产地保护项目中,蓬莱水城及蓬莱阁遗址保护项目获中央预算内投资1360万元,用于水城环境整治、护城河环境整治、防浪堤维修、蓬莱阁后海危崖保护等方面。该项目是山东省唯一一个获得2007年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2008年,国家遗产地自贡恐龙地质公园保护项目列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家拟支持的备选项目。该项目建设总投资2100万元,包括扩建化石库房1570平方米,恐龙化石群遗址埋藏现场和典型地质剖面保护设施、展示陈列设施3100平方米,消防设施、安全防护监控设施等,项目建设年限为2009至2010年。

4、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

(1)相关政策依据

2007年7月2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条例明确指出,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强调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重视文物保护。因此,对于流落在外的国家重点文物,国家拨出一定经费进行收购和征集。
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被拍卖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2)资金概况
中央财政从2002年起设立每年5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活动。
在这一经费的支持下,截至2006年5月,累计实施了14个重大征集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近2亿元,抢救征集了流散于海内外各类珍贵文物204件,以及珍贵皮影文物6万余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在每年5000万元的文物征集经费使用上,坚持几条原则:1、一定要经过权威鉴定,确保真品。2、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评估体系,做到物有所值。3、尽量不在拍卖会上买东西。各文物单位要充分利用各方面关系,寻访线索,鼓励捐赠,花少钱买大东西,四两拨千斤。4、征集重要的、值得国家收藏的文物,或国家馆藏缺门断档的东西,鼓励小件由民间、企业收藏。5、重点征集海外回流的文物。

(3)资金使用流程

文物征集应该有这么几个步骤:首先是确定文物征集对象;第二是由专家对原件进行真伪鉴定和价值价格评估;第三由文物收购单位报有关部门批准,得到批准后商谈购买,交割资金。

在文物征集的过程中,征集专项经费主要在第三步文物收购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在得到许可后,由财政部下拨资金,购买该文物。

(4)相关案例

2002年5月征集来的《研山铭》是专项资金的开山之作。随后,我国在2002年12月征集了宋代青白釉花口凤首壶等瓷器,2003年征集了战国虎形佩,2004年征集了陈国琅藏宋元明清善本典籍,2005年征集了龙门石窟及北宋木雕观音和西周青铜器,2006年征集了子龙鼎。

(三)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在中央的带动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将旅游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从省级财政拨出一定资金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各省内的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

1、相关政策依据

(1)《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浙江、云南、海南、湖南等省针对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都制定相对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省级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于本地区旅游发展提出相关要求和发展思路,也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运用指明方向。

(3)各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十一五”规划中,对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也是旅游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

2、申报使用流程

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2007年旅游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一般来说,申报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需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理由、数额、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用地、规划定点的批准文件;环保评估报告。 
自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当地银行评估后初审意见书和匹配投资单位情况的证明。

3、资金使用范围

各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般用于:

(1)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2)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3)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5)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4、案例

(1)山西省2008年下达1.46亿专项资金

为培育山西省旅游支柱产业,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2008年山西省财政下达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46亿元,对全省90个旅游产业公共设施项目给予支持。2008年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突出了省政府制定的“10+1”重点项目战略,重点倾向了省级旅游公益设施项目,适度照顾了有潜力的后续项目,促进了旅游地服务设施的配套、改造、升级和完善。

(2)安徽省2008年旅游发展资金

根据《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3]291号)精神和今年的工作要求,2008年5月8日安徽省旅游局计划财务处发布了关于开展2008年省旅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其中指出,2008年安徽省旅游项目资金安排重点是:全省和重点区域旅游规划;传统产品的提升;新产品特别是有牵动性大项目的扶持;旅游项目建设主题年活动;旅游信息化建设和旅游项目库建设等。鼓励休闲度假、文旅结合、乡村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鼓励有利于形成全省旅游产品合理布局的旅游产品开发;鼓励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产品质量、丰富旅游产品内涵的产品开发和包装,以保证我省旅游产品具有持久的吸引力。

资金补助突出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建设项目补助;旅游项目主题年补助;旅游基础工作专项补助;旅游商品研发补助。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资金安排采取以下形式:
旅游项目直接补助:主要用于省“861”行动计划项目、“十一五”重点旅游基础配套建设项目、旅游创建和促进县域旅游经济发展项目补助。

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主要用于市级以上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投入大、产出高、就业安置人数多、税收上缴量大等对地方社会、经济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和其他专项补助。

(四)市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1、概况

市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县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二、上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三、接受的社会捐赠;四、其他来源。

设置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县主要集中在那些具有高品位旅游资源、旅游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尤其在今天旅游业已经被提升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发展旅游成为振兴地方经济的有效途径,各地政府部门也纷纷将工作重点转向旅游开发和建设,不仅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也不断从地方财政拨出一定资金设立本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市县政府部门,期望通过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地区旅游经济发展,加快旅游建设步伐,把本地建成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优秀旅游县,打造旅游胜地,以旅游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

2、政策依据

市县级旅游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包括有:
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上级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各级政府下发的关于旅游发展的相关文件
市县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计划

3、申报程序

(1)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

一般来说,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如下:

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旅游发展项目的指导意见,以引导各地申报项目;

在每年的项目申报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根据市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

申报计划上报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

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批准书;

另预留一部分专项资金,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发展旅游年度工作安排和临时性工作情况,提出使用意见。

也有些地区的申报流程不同于上述情况,而是首先由旅游项目单位提出资金补助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下发资金。

(2)县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

县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由旅游项目单位首先提出申请,向县旅游局、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经县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划拨资金。

4、重点案例

(1)宁波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宁波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6]194号),宁波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资金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发展,各县(市)区也应安排财政资金予以配套。
该项专项资金用于省市农家乐特色村(以下简称特色村)、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农家乐工作业绩显著的县(市)区的以奖代补以及宣传推介工作经费。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特色村、示范点的农业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农家乐自律和服务组织建设、农家乐经营户申请办理有关证照费用补贴等。

(2)丽江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005年,丽江市决定设立丽江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前期费用、景区景点开发资金贴息、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厕所建设及其他涉及旅游发展的项目。由市旅游局设立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户,资金使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每年筹集400万元拨入专项资金专户。

(3)绍兴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005年,绍兴县通过建立总额为5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县级风景名胜区和有发展潜力的景点的开发营销,以及旅游规模经营、品牌经营的专项奖励。
2008年底,绍兴县旅游相关部门又做出规定:从2008年起3年内,将每年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总体形象宣传等;对旅游企业和旅行社的奖励,也将大幅度提高。
其奖励办法为:对新被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将奖励100万元;对新被评为国家AAAAA级旅游区的,将奖励150万元。对新被评定为四星级、三星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AAAA级、AAA级AA级旅游区的,也将分别有一定额度的奖励。另外,对旅行社和导游也将有不同额度的奖励。

 

 

       旅游国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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